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22〕165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持续推进卫生健康和中医药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管理能力和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 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是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依法保障中医(专长)医师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将中医(专长)医师纳入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的重要意义,按照“谁考核、谁提供、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统筹做好数据的录入、核查、使用和发布等工作。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的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按照《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8号)和《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05号)执行。要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困难。要安排专人负责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工作。 二、严格规范程序,推进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已开放卫生健康委审批端、机构端和个人端权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汇总各省考核通过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信息,导入到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资格信息库(2021年12月31日前已经注册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中医(专长)医师信息已导入)。依据导入的中医(专长)资格信息,中医(专长)医师可在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申请注册。 三、强化行政管理,进一步做好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工作 中医(专长)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医师执业证书》中,发证机关填写予以注册的中医药主管部门,签发人由予以注册的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其名章。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 |
原文链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satc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