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返回列表
关于规范分支(代表)机构议事办事机构设置及职务名称的公告
作者 秘书处 浏览量 423 时间 2026-01-21 19:58:42

豫中医促会〔2026〕4号


各分支(代表)机构: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2026年1月12日起草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议事办事机构设置及职务名称等,进行统一调整,更好地促进我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现公告如下:

 一、分支(代表)机构议事办事机构设置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议事办事机构设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可以通过召开委员会会议等研究决定重要事项,设置相关办事岗位或者部门,不得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社会团体的组织架构。

社会团体应当通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定分支机构委员产生和管理办法。

根据上述第十条规定,我会各分支机构设置委员会。不得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分支(代表)机构委员会负责人有关职务设置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负责人管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代表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副主任。

根据上述第十一条规定,我会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代表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副主任。分支机构原秘书长职位改称为总干事,副秘书长改称为副总干事(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置秘书长、副秘书长一职)。

三、分支(代表)机构党建组织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党建要求】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教育引导,确保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社会团体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指导。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


特此公告。

 

河南省中医药研究促进会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