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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作者 秘书处 浏览量 341 时间 2024-08-27 17:43:4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9〕3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5日

河南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科技奖励制度,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升创新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完善我省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构建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和省情的科技奖励体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河南和中西部地区科技创新高地注入更大动力。

  二、基本原则

  ——服务河南发展。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创新质量、实际贡献为导向的奖励机制,改进完善科技奖励工作,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形成推动科技发展的强劲动力,为提升科技水平、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建设创新型河南服务。

  ——激励自主创新。奖励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科学发现、具有重大原创性的技术发明、具有重大经济社会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奖励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增强科技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创新内生动力。

  ——注重价值导向。鼓励科技人员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加强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健全科技奖励信用制度,鼓励科技人员争做践行社会诚信、严守学术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把公开公平公正作为科技奖励工作的基本要求,明晰政府部门和评审专家的职责分工,评审过程公开透明,增强提名、评审的科学性和学术性,加强内外部监督,进一步提高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重点任务

  坚持公开提名、科学评议、公正透明、诚实守信、质量优先、突出功绩、宁缺毋滥、体现特色,改革完善我省科技奖励制度,进一步增强学术性、突出导向性、提升权威性、提高公信力、彰显荣誉性。

  (一)完善奖种结构。按照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完善河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奖种结构,保留“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河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三个奖种,增设“河南省自然科学奖”和“河南省技术发明奖”两个奖种,使科技奖励更加符合科学技术发展在基础研究、技术发明、应用研究三个阶段的规律。

  (二)实行提名制。改革现行由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相关部门、组织机构、专家学者提名制度,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提名程序。相关部门是指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经省科技部门认定的其他部门;组织机构是指科技部门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省内学会、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组织机构;专家学者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下同)、中国工程院院士,2000年(含)以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第一完成人,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奖人,河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等。

  提名者承担推荐、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提名者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建立对提名机构、提名专家的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三)建立定标定额的评审制度。

  1.定标。自然科学奖围绕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技术发明奖围绕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科技进步奖围绕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分类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鼓励学科交叉,不唯论文、不唯职称、不唯学历。根据国家科技奖励按等级定标评审实施情况,结合省情探索实施按等级标准提名、独立评审表决的定标评审机制。

  2.定额。控制奖励数量,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总数不超过350项,其中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河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3个等级。合理确定各奖种及各奖励等级的授奖数量,适当增加一等奖授奖数量。改变现行各领域奖励指标与受理数量按既定比例挂钩的做法,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方向、战略发展全局和产业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分别限定各领域的授奖数量,进一步优化奖励结构。

  (四)调整奖励对象要求。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同时明确每项获奖成果的授奖人数和单位数要求。

  分类确定被提名科技成果的实践检验年限要求,杜绝中间成果评奖,同一成果不得重复报奖。

  (五)明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政府部门的职责。专家评审委员会履行对候选成果(人)的科技评审职责,对评审结果负责,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独立评审的作用。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规则、标准和程序,履行对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监督职能。建立由新闻媒体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科技人员代表组成的观察员制度,对评审工作进行观察和监督;评审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六)增强奖励活动的公开透明度。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向全社会公开奖励政策、评审制度、评审流程、评审指标和异议处理方式及程序,制定奖励提名公示内容规范,对候选成果(人)及其提名者实行全过程多环节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监督。

  建立科技奖励工作后评估制度,每年颁发奖励证书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年度奖励工作进行评估,促进科技奖励工作不断完善。

  (七)强化奖励的激励性和荣誉性。坚持“物质利益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的原则,提高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增强获奖科技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金标准为300万元/人,河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标准为:一等奖50万元/项、二等奖30万元/项、三等奖20万元/项。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人员给予省级配套奖励。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和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配套奖励的奖金全部属获奖人所得。

  强化宣传引导。大力宣传获奖成果、获奖人员和获奖团队,弘扬崇尚科学、实事求是、鼓励创新、开放协作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

  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名义进行各类营销、宣传等活动。对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完善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明确提名者、评审对象、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各奖励活动主体应遵守的评审纪律。完善异议处理制度,规范异议处理流程。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实行诚信承诺机制,为各奖励活动主体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

  严惩学术不端。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评委资格。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要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省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九)规范科学技术奖设置。根据国家要求,省政府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省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均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十)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奖。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鼓励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鼓励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

  规范社会科技奖励运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构建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的有效模式,提升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整体实力和社会美誉度。

  四、工作实施

  (一)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修订《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并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审批,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制定《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从规章制度层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修订过渡期间由省科学技术厅依据本方案精神制定具体评审方案。

  (二)省科技奖励具体实施工作中的提名规则和程序、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奖励数量和类型结构、评审监督、异议处理等问题,由省科学技术厅制定相关办法予以落实。

  (三)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等部门,进一步加强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