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组织制定了《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药材标准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docx
2.《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x
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