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1日)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河南省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河南省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简称本会)的组织建设,提高本会的社会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冠名方式
本会所属分支(代表)机构的冠名方式,按照民政部和省民政厅有关要求,正式名称为“河南省中医药研究促进会XXX分会”、“河南省中医药研究促进会XXX专业委员会”、“河南省中医药研究促进会XXX基金管理委员会”、“河南省中医药研究促进会XXX研究院”、“河南省中医药研究促进会XXX中心”、“河南省中医药研究促进会驻XXX代表处”等。
第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性质和任务
(一)分支(代表)机构是河南省中医药研究促进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或本行政区域有关工作的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银行账号,不得在名称中直接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河南省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的规范全称。
(二)分支(代表)机构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及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和发展会员。分支(代表)机构可根据本会章程和管理规定,依照本专业的情况制定本机构的管理办法,报本会审批。
(三)分支(代表)机构的主要任务
1、在本省区域内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人才培训、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2、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调查了解本专业领域相关产业、事业有关发展现状,推动本专业领域产业、事业发展;
3、组织本专业领域的相关代表性企事业、科研机构研究和制定行业技术标准,推广新技术、新成果,评选推荐符合行业标准优质企业或产品;
4、承接本会委托的咨询工作,定期向本会上报专业咨询报告;
5、协助本会期刊编委会工作;
6、发现和推荐优秀研究成果和优秀人才;
7、各分支(代表)机构要密切联系本区域本专业领域会员,按本会统一标准发展会员,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条 申请成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一)条件
1、根据本会发展和工作需要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专业领域和业务范围与本会其它专业机构不得重复或接近,对于与中医药相关领域比较成熟、具有创新的优势学科或重点专业,应考虑优先成立和发展。
2、分支(代表)机构发起人应为本会副会长或常务理事,或为两院院士,岐黄学者,中原学者,或曾担任全国相关专业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开创或引领国内某学科、某专业领域的领军人物,或担任全国、省部级重点学科、实验室主任,或在学术上造诣深、有一定学术威望的博士生导师及担任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评审专家等学科带头人,或在创新科技和产品市场开拓成功、市场经验丰富的企业家或工作经验丰富的职业经理人。
3、分支(代表)机构的发起人应有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的专业队伍,有较强的科研、教学和管理能力,并能独立开展省内外学术活动。
4、分支(代表)机构的发起人应热心本会工作,善于团结同志,倡导和推动先进中医药理念、中医药学科建设和中医药产业发展,并致力于提高我省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程序
1、分支(代表)机构发起人向本会学术与会员工作部提交成立分支(代表)机构申请,说明设置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申报理由、业务范围、主要组成人员及挂靠单位等;并填写《河南省中医药研究促进会分支(代表)机构成员备案表》。
2、本会学术与会员工作部负责按照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规定,对申请成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进行形式审核及初步考察,确定该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规范性,确认是否提交本会会长办公会答辩。
3、经本会学术与会员工作部初审通过后,提交本会会长办公会,安排分支(代表)机构发起人作申请成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答辩,本会会长办公会确定该分支(代表)机构是否通过答辩,通过答辩后提交本会常务理事扩大会批复。
4、分支(代表)机构通过本会批复后,以发起人为基础成立分支(代表)机构筹备委员会,开始进行包括召开筹备会议、遴选组成人员和制定管理办法等筹建工作,必须在半年内完成筹建成立工作。
5、筹备工作完成后,应择时召开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大会,成立大会应在本会指导下、由分支(代表)机构筹备委员会组织实施,采取投票选举的方式,产生分支(代表)机构包括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等组织机构。
6、成立大会的选举程序需要严格按照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进行;成立大会选举产生的分支(代表)机构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等要上报本会审批;本会领导参加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大会,成立大会所通过的工作文件亦应在一个月内报本会学术与会员工作部备案。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任职条件和任期
(一)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200人,常务委员人数为30—50人,专业范围较宽的专业委员会等可酌情增加人数。委员应为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较丰富市场实践经验、作风正派、热心本会工作并志愿申请成为河南省中医药研究促进会会员的人员;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为热心本会工作、在中医药专业和中医药产业领域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学科带头人,具备组织领导能力、开拓创新精神;
(三)分支机构委员会可设秘书1—2人,也可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名,提交分支机构委员会通过。秘书(或秘书处)负责落实专业委员会具体工作;
(四)分支机构委员会可特聘指导专家(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由专业领域知名和有影响的专家组成,指导专业委员会工作;
(五)分支机构委员会一般设1—2个挂靠单位,为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六)分支机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两届;
(七)主任委员一般不兼任本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务;
(八)主任委员在任期间,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可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其他委员因故空缺或因专业需要,可适量增补;
(九)本会向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颁发聘书;
(十)代表机构实行理事会制,其有关设置参照河南省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章程。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职责
(一)分支机构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主任委员应充分调动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常务委员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民主议事工作程序,定期组织召开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计划,促进学科和产业发展,科研人才培养和会员组织建设;
(三)负责专业工作领域重大问题研究,提交工作总结;
(四)密切委员间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活动信息、科研进展和培训需求;
(五)归档保存分支机构委员会工作资料,记录分支机构委员会大事记;
(六)代表机构职责根据本会赋予职能、所处地区及专业实际情况制订。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委员会的换届办法及注意事项
(一)分支机构委员会、代表机构理事会应及时换届,换届工作应在本会领导下组织实施。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代表机构理事会应在本届届满前至少3个月,提出换届申请和换届筹备计划。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应尽早履行报批手续。
(三)由分支机构委员会、代表机构理事会酝酿讨论产生换届方案,提交并会商本会学术与会员工作部。方案应包括人数、名额分配、更新比例和连任及增补建议名单。更新比例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名额分配应兼顾本专业各主要领域及工作的需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
(四)经本会研究审定,提名换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成立筹备委员会。
(五)大会选举产生的分支(代表)机构组成人员,上报本会审批。
第七条 表彰与奖惩
(一)分支(代表)机构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卸任,本会颁发荣誉证书,以示表彰。
(二)本会定期对分支(代表)机构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分支(代表)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相应的表彰或处理。
(三)分支(代表)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活动,委员、常务委员等无故连续两次未参加学术活动则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四)对于违反本会章程、两年内未能正常开展活动、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整顿或撤销等处理,并在本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 附则
(一)本规定由河南省中医药研究促进会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由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